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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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21號聲請人 謝黃阿菜 上列聲請人 謝黃河 菜因與相對人 張森永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黃河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規定,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是自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請 陳明 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本票號碼:TH480361、TH480362、TH480363)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