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938號聲請人 洪晏蓁 上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黃仕壬 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黃仕壬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如相對人黃仕壬之戶籍地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
,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另提出已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