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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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14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珈妤 即 林東輝 之繼承人、 黃淑惠 即林東輝之繼承人、 黃珈翎 即林東輝之繼承人、 林珈榕 即林東輝之繼承人、 黃苡瑄 即林東輝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繼承人林珈妤、黃淑惠、黃珈翎、林珈榕、黃苡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