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24號聲請人 張志維 上列聲請人張志維因與相對人 曹昌靖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志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24號聲請人 張志維 上列聲請人張志維因與相對人 曹昌靖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志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