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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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88號上訴人即被告實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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