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7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70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寧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7057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士交簡字第543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楊少蘭 告訴被告姜寧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士林簡易庭107年7月
5日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