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70號聲請人 高聖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法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相對人王法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