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請人 蘇孫伸 代理人 蘇青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乾豪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債權額確定證明書及債務人 陳明發 與屏東縣林邊區漁會之借據或借款證明。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三、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如係受讓第三人移轉之抵押權擔保債權及抵押權,應先對債務人踐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並宜參最高法院98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㈠之見解及現行民事執行處審酌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相關文件之標準,就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相關文件從嚴審酌。亦即聲請人除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外,尚須提出該債權讓與契約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簽收之郵務回執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意見參照)。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是否已送達相對人陳乾豪及債務人陳明發,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四、請提出本件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五、本件相對人陳乾豪設籍在八德區戶政事務所,故請聲請人聲請對其公示送達。
六、請提出債務人陳明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