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潘花珠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世榮
吳世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2年度重訴字第210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365,000元(占用面積9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