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682號聲請人 鄭少波
1上聲請人鄭少波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公示催告狀所載之發票人「鄭少波」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人「 劉錦勳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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