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0號聲請人 陳聰明 相對人 王秀玉
王新棟 王儷霖 王譽傑 (原姓名: 王勝傑邱盈絃 王八 塊姚 王貴美 王信盛 王昭勝 王新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王勝豐 、王譽傑於民國85年7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存續期間為85年6月27日至85年9月26日,清償日期為85年6月27日,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王勝豐、王譽傑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王勝豐、王譽傑未依約清償。又債務人王勝豐於103年1月20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編號001、002之抵押物因繼承登記予相對人王秀玉(即 王陳金匙 之繼承人即王勝豐之再轉繼承人)、王譽傑、王新棟、王儷霖,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據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收款證明書、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108年7月21日屏院進家協字第103司繼27
2號函等為證。
三、本件經通知相對人王秀玉、王新棟、王儷霖、王譽傑、邱盈絃、 王八塊 、姚王貴美、王信盛、王昭勝、王新文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王八塊、姚王貴美、王信盛、王昭勝、王新文則具狀表示,本案聲請人與其等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原為系爭土地分割前,其他共有人與聲請人因借貸關係而設定之抵押權,且該抵押權已罹於時效,現正提起訴訟(本院108年訴字542號)等語。惟因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之土地,依聲請人所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土地他項權利部關於登記次序0000-000部分(即系爭抵押權設定:屏里字第004998號),其「設定權利範圍」僅為18分之2。故除超逾該權利範圍之部分非屬本件抵押權設定範圍內,聲請人對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聲請人其餘之聲請,核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提出到期日為85年9月26日之本票2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雖與登記之清償日期85年6月27日不相符合,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聲請人雖未提出與登記內容完全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4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鹽埔鄉│維新││139-3││0│2│81.79│2/18│重測前: 塩埔段 65│││││││││││││3-2地號。所有權│││││││││││││人:相對人王譽傑│││││││││││││、 邱盈絃各 1/15│││││││││││││;王八塊、 王姚貴 │││││││││││││美、王信盛各1/5│││││││││││││;王昭勝、王新文│││││││││││││各1/10;王秀玉、│││││││││││││王新棟、王譽傑、│││││││││││││ 王儷霖公 同共有1/│││││││││││││15│││││││││││││。│├──┼───┼────┼──┼──┼───┼─┼──┼──┼────┼───┼────────┤│002│屏東縣│鹽埔鄉│維新││139-4││0│0│82.35│2/18│重測前:塩埔段65│││││││││││││3-2地號。所有權│││││││││││││人:相對人王秀玉│││││││││││││、王新棟、王譽傑│││││││││││││、王儷霖公同共有│││││││││││││全部。│├──┼───┼────┼──┼──┼───┼─┼──┼──┼────┼───┼────────┤│003│屏東縣│鹽埔鄉│維新││139-5││0│0│82.35│2/18│重測前:塩埔段65│││││││││││││3-2地號。所有權│││││││││││││人:相對人王譽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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