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相對人 施福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施福麟於①民國100年9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
0年9月7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信用卡契約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②104年6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 施凱文 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6月10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均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施福麟於①②104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650,00
0元、②45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①104年1月16日起至
119年1月16日止、②104年1月16日起至111年1月16日止,均按月攤還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即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之約定。又上開②之債務於108年8月20日協議到期日展延至115年8月16日止,還款方式變更為108年4月16起至108年8月16日止為寬限期,按月繳息不攤還本金,惟自108年8月16日起至到期日止,每月固定攤還本金3,000元,並得提前清償及增加攤還金額,屆期全數清償。另債務人施凱文邀同相對人施福麟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③6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③104年6月15日起至109年6月15日止,按月攤還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再者,相對人亦於100年9月間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㈢詎上開借款部分①②均自108年8月16日起、③自108年6
月15日起,即未能依約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經債權人陳報現尚欠本金①457,774元、②201,521元、③139,38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另信用卡部分尚欠本金5,917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信用卡單月帳務資料、貸放主檔資料、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借款延展清償期約定書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施福麟、債務人施凱文,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5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萬丹鄉│灣內││843-2││0│0│73│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58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4│幸福路249巷33│灣內段843-2地│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2.00、二層42.00、││全部│││││號│號│、三層樓房│三層24.00,總面積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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