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5號聲請人 陳玉山 相對人 陳家修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畫面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