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55號原告 侯良政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被告 陳元忠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陳元忠發支付命令(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750,000元,應繳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500元)外,尚應補繳柒仟陸佰伍拾元(7,650元【計算式:8,150-500=7,650】)。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準備書狀中請敘明何時開始向訴外人于路發實業有限公司請求款項及請求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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