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心怡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聯盛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債權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法定代理人 張丞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下午5時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並本院前於106年10月17日已公告債務人之資產表,有該裁定、公告、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據債務人提出之103及10
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04、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名下有1997年出廠出產之汽車乙輛,因已逾經濟部公佈之使用年限,另於中華郵政平鎮高雙郵局、國泰世華銀行之存款共新台幣91元,堪認處分無實益,均應返還予債務人,又其於106年7月27日陳報資產表所示之保單,經查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存在,此亦有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及債務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影本附卷可稽,此外無其他財產,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而本件債務人無財產而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本院前於106年11月26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則均無反對之意思,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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