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312號上訴人 鄭立輝
鄭芷容 追加被告 張氏泉 被上訴人即追加之訴原告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羅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被上訴人請於民國107年4月11日前,重新確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418號之具體聲明內容,以及請求撤銷關於100年8月12日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物權行為之行為當事人僅有上訴人鄭立輝之依據,並將繕本自送對造,自留回證。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洪文慧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