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988號聲明人 王舜生
李美桂 阮渙湘 王渙西莊 王美雲 陳王瓊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王慶業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路二段175巷11號」,此有聲明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人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