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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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榮銘男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榮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楊榮銘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無論修正前、後,均應併合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楊榮銘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附表:受刑人楊榮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21日上午9時5│100年8月5日上午8時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6737號│102年度偵字第83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14號│102年度易字第4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19日│102年5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14號│102年度易字第4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4月15日│102年6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237號│102年度執字第71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