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 林清財 被告 林碧枝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58,500元【計算式:42㎡×194,
250元/㎡(民國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158,50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