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О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郭國益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甲○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