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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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8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4年度家訴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劉宗源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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