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54號原告 蔡聰寶 即興明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順程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7,8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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