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85號原告崑山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波若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29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20,019元(8,890,019元+30,000元=8,920,0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407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1,295元,尚不足新臺幣68,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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