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52號原告繼旭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旭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3,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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