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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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戰瑀浩具保人戰昌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戰昌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戰瑀浩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戰昌榮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及通知具保人應協同受刑人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並分別將該執行傳票合法送達具保人居所地及受刑人,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嗣聲請人再傳喚受刑人應於同年月29日到案執行,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前往受刑人之住居所拘提受刑人,仍無所獲。又受刑人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