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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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290號抗告人即具保人 戰昌榮 受刑人 戰瑀浩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桃園○○○○○○○○○)上列抗告人即具保人因受刑人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戰瑀浩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原審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抗告人即具保人戰昌榮(下稱抗告人)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檢察官傳喚受刑人及通知抗告人應協同受刑人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並分別將該執行傳票合法送達抗告人居所地及受刑人,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嗣檢察官再傳喚受刑人應於同年月29日到案執行,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經檢察官核發拘票,命警前往受刑人之住居所拘提受刑人,仍無所獲。又受刑人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經審酌上開事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抗告人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兒子犯案應到案,因其居無定所都一直未接到執行通知,也一直聯絡不到他,終於在6月21日星期日聯絡到他,且於6月22日即刻帶他前往執行拘役,我們沒有要棄保潛逃,有延誤是我們不對,我們真的沒錢繳罰金,保證金也是和親友借的,請求發還交保金以便歸還等語。
三、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係對被告逃匿後,所給予具保人之制裁,自應以被告確實在逃匿中為其要件。而被告是否逃匿,應以法院裁定生效時判斷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9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恐嚇案件,經原審法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抗告人如數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檢察官因依法傳拘受刑人到案執行無著,且命抗告人偕同受刑人到庭,抗告人亦未遵期辦理,乃以受刑人逃匿為由,於109年6月10日向原審法院聲請沒入保證金,原審法院依檢察官聲請於109年6月29日裁定沒入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且原裁定分別於109年7月6日送達抗告人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之居所、109年7月8日送達抗告人位於屏東縣○○市○○○路○段000號之住所(寄存送達)、於109年7月7日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7月21日送達受刑人所在之法務部○○○○○○○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109年6月9日桃檢 俊丁 109執聲沒122字第1099060222號函及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執行卷第2至7頁反面、原審卷第5、32-1至37頁),惟受刑人已於原審法院109年6月29日裁定前之109年6月22日入監執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0、23頁)。受刑人雖曾逃匿,然受刑人既於原審法院裁定及送達前已入監執行,即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揆諸前揭說明,難認與沒入保證金之要件相符。原裁定未及審酌此情,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難認有當。抗告意旨以受刑人已到案執行為由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駁回檢察官沒入保證金之聲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