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3年度訴字第50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105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87年度毒聲字第1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3297號、34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87年度毒聲字第7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依本院87年度毒聲字第1094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並於民國88年12月5日戒治期滿;後因三犯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強制戒治,經依本院89年度毒聲字第2879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並於90年年4月20日以90年度易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嗣於90年11月28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但於保護管束期間又施用毒品,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強制戒治部分於91年8月23日戒治期滿,刑罰部分則經本院於91年10月25日以91年度易字第712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乙○○入監服刑後於93年4月23日執行完畢。詎乙○○仍不知悛悔,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3年7月15日18時30分許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3年7月15日18時30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93年7月15日18時15分許,因乙○○係毒品調驗人口,經警通知至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採集尿液,送驗後呈嗎啡與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龔紀亞法官李珮瑜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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