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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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八О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
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
參拾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廿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金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廿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