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億欽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周義欽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代表人宋 汝堯 訴訟代理人 陳舜杰
莊上慶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送汝堯」,應更正為「 宋汝堯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