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291號附帶上訴人即原告 林麗珠 附帶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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