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6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6071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烽營有限公司、 羅麗卿 、 沈雅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具狀人應蓋公司小印章。
二、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三、 陳明 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