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58號聲請人 楊美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催字第21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葉靜瑜附表:
┌──────────────────────────────────────────────────┐│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5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00000000─││1│383│││││0│││││├─┼───────────────┼──────────────┼────┼───┼────┼───┤│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00000─││1│1000│││││四│││││├─┼───────────────┼──────────────┼────┼───┼────┼───┤│3│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0─││1│207│││││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