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輝松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輝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輝松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上更㈠字第7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臺上字第593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8月23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輝松於86年間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上更㈠字第7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臺上字第593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自97年8月23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8月22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2日,外役監縮短刑期296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9月28日。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9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