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銘仁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2,7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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