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96號聲請人 林偉欽 相對人 許冠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89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3年6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04││├──┼──────┼───────┼─────┼────────┼─────┼──┤│002│103年6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05││├──┼──────┼───────┼─────┼────────┼─────┼──┤│003│103年6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06││├──┼──────┼───────┼─────┼────────┼─────┼──┤│004│103年6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07││├──┼──────┼───────┼─────┼────────┼─────┼──┤│005│103年6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08││├──┼──────┼───────┼─────┼────────┼─────┼──┤│006│103年6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09││├──┼──────┼───────┼─────┼────────┼─────┼──┤│007│103年6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10││├──┼──────┼───────┼─────┼────────┼─────┼──┤│008│103年6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11││├──┼──────┼───────┼─────┼────────┼─────┼──┤│009│103年6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12││├──┼──────┼───────┼─────┼────────┼─────┼──┤│010│103年6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13││├──┼──────┼───────┼─────┼────────┼─────┼──┤│011│103年6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14││├──┼──────┼───────┼─────┼────────┼─────┼──┤│012│103年6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15││├──┼──────┼───────┼─────┼────────┼─────┼──┤│013│103年6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16││├──┼──────┼───────┼─────┼────────┼─────┼──┤│014│103年6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17││├──┼──────┼───────┼─────┼────────┼─────┼──┤│015│103年7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18││├──┼──────┼───────┼─────┼────────┼─────┼──┤│016│103年7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19││├──┼──────┼───────┼─────┼────────┼─────┼──┤│017│103年7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20││├──┼──────┼───────┼─────┼────────┼─────┼──┤│018│103年7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21││├──┼──────┼───────┼─────┼────────┼─────┼──┤│019│103年7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22││├──┼──────┼───────┼─────┼────────┼─────┼──┤│020│103年7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866623││├──┼──────┼───────┼─────┼────────┼─────┼──┤│021│104年5月10日│10,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582833││├──┼──────┼───────┼─────┼────────┼─────┼──┤│022│104年5月10日│10,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582834││├──┼──────┼───────┼─────┼────────┼─────┼──┤│023│104年5月10日│10,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582835││├──┼──────┼───────┼─────┼────────┼─────┼──┤│024│104年5月10日│10,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582836││├──┼──────┼───────┼─────┼────────┼─────┼──┤│025│104年5月16日│10,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582845││├──┼──────┼───────┼─────┼────────┼─────┼──┤│026│104年5月16日│10,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582846││├──┼──────┼───────┼─────┼────────┼─────┼──┤│027│104年5月16日│10,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582847││├──┼──────┼───────┼─────┼────────┼─────┼──┤│028│104年5月16日│10,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582848││├──┼──────┼───────┼─────┼────────┼─────┼──┤│029│104年5月16日│10,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582849││├──┼──────┼───────┼─────┼────────┼─────┼──┤│030│104年9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461235││├──┼──────┼───────┼─────┼────────┼─────┼──┤│031│104年9月10日│5,000元│未載│104年12月10日│CH461237││└──┴──────┴───────┴─────┴────────┴─────┴──┘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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