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8號附民原告 林榮輝 附民被告 黃繹壎 上列被告黃繹壎因侮辱案件(本院一百零四年度易字第四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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