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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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183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益輝股份有限公司即益輝藝術鍛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秋風 債務人呂秋風
一、債務人益輝股份有限公司即益輝藝術鍛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叁萬肆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秋風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