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4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瑞陽選任辯護人沈以軒律師
王立中律師 陳佩慶 律師被告 高御傑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 律師
劉力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案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蔡惠琪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