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135號債權人華宇商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春美 代理人 王可富 律師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韓博理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韓博理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5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債權人已於103年5月2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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