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730號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麗卿 (即 陳其仁 之繼承人)、 陳棋文 (即陳其仁之繼承人)、 陳志仁 (即陳其仁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對債務人陳志仁(即陳其仁之繼承人)之請求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麗卿(即陳其仁之繼承人)、陳棋文(即陳其仁之繼承人)、陳志仁(即陳其仁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陳志仁(即陳其仁之繼承人)戶籍設於新北市五股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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