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146號異議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黃江甫黃欣汝 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所為103年度司執字第1444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3年3月6日103年度司執字第14448號裁定提出異議,惟該裁定已於103年3月14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遲至103年4月18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本院收狀戳足憑,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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