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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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32號上訴人 吳正識 被上訴人 簡明輔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重訴字第432號返還土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捌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