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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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 高銘鍾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永華闕美雲 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
457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零四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七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國一零七年五月三十日訊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7年5月30日訊問期日經法官勸諭而和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和解內容履行,業已多次聯絡和解履行事宜,均未獲置理,為查悉相對人想法以俾辦理後續事宜,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57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定。據此,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芸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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