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字第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簡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碧蓉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12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碧蓉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碧蓉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法重建罪。爰審酌被告所有之土地上已曾有因建築違建而經主管機關強制拆除違建,應知悉未申請建築執照不得擅自建築。然被告竟於本次在原處再行增建違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並造成市容及主管機關對建築物管理之不利影響,所為誠屬不該,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審酌被告偶因一時輕率失慮,致罹本罪,事後均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經此偵查審理,應無再犯之虞,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本院因認對於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上訴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138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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