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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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7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59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訴字第2613號),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扣案如附表所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扣案如附表所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98年12月3日起,擔任「姿妍美妍館」(設臺中市○○區○○○街○○○號)負責人,乙○○則為姿妍美妍館之美容師之一。渠等竟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自不詳時點起,媒介 李季涵 等服務小姐與不特定男客,在臺中市○○區○○○街○○○號房間內,從事半套色情性交易(即服務小姐以手上下為男客撫摸生殖器,直到男客射精為止)。每次代價為新臺幣(下同)1600元,店家方面可分得600元,服務小姐則可分得1000元。
嗣於99年6月7日18時20分許,員警前往姿妍美妍館搜索,當場查獲李季涵與男客 劉宸榮 從事半套色情性交易,並扣得員工簽到本1本、姿妍美妍館日報表2張、姿妍美妍館美容師薪資表6張。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及乙○○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李季涵及劉宸榮之證述。
㈢員工簽到本1本、姿妍美妍館日報表2張、姿妍美妍館美容師
薪資表6張、現場照片8張
三、核被告等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女子與人猥褻罪。被告2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乙○○媒介女子與他人猥褻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書認被告等2人所為構成同條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容有誤會,尚非允洽,惟該罪名因與本院前揭認定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均屬同一條項,僅罪名有異,本院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並予述明。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罪,以意圖營利為其構成要件要素,其營業牟利,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是行為人基於一個經營之決意,在密接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媒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於行為概念上,應可認包括的一罪,應僅論以一罪。查被告等2人在固定處所營業,並反覆為前揭犯行,顯係基於一個經營之決意,在密接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媒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應屬集合犯之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2人並未有前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其因貪圖利益竟與他人共同犯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嚴重敗壞社會善良風氣,犯罪動機並非良善,惟並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犯罪手段尚稱平和,並考量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被告2人經此科刑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惟考量其犯行對社會風氣之影響,認有命其負擔條件而為緩刑之必要,並藉上開條件使之彌補犯行及資為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之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及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乙○○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員工簽到本│1本│├──┼───────────┼──┤│2│姿妍美妍館日報表│2張│├──┼───────────┼──┤│3│姿妍美妍館美容師薪資表│6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