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王金端
樓相對人即債務人邱大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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