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宇婕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宇婕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昱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