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七九號
聲請人甲○○
四樓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一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一三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淑鳳~F0~T40┌──────────────────────────────────────────────────┐│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七九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E─0000000─│││1000│││││二│││0││├─┼───────────────┼──────────────┼────┼───┼────┼───┤│2│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E─0000000─│││1000│││││四│││0││├─┼───────────────┼──────────────┼────┼───┼────┼───┤│3│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E─0000000─│││1000│││││六│││0││├─┼───────────────┼──────────────┼────┼───┼────┼───┤│4│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E─0000000─│││1000│││││八│││0││├─┼───────────────┼──────────────┼────┼───┼────┼───┤│5│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E─0000000─│││1000│││││0│││0││├─┼───────────────┼──────────────┼────┼───┼────┼───┤│6│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E─0000000─│││1000│││││一│││0││├─┼───────────────┼──────────────┼────┼───┼────┼───┤│7│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E─0000000─│││1000│││││三│││0││├─┼───────────────┼──────────────┼────┼───┼────┼───┤│8│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E─0000000─│││1000│││││五│││0││└─┴───────────────┴──────────────┴────┴───┴────┴───┘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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