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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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吳思賢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朱宏杰 律師 朱冠菱 律師被告 陳友儒 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 律師
陳嘉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緝字第2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蔣文萱
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芳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