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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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城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被移送人   石永城
       葉子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2年5月3日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石永成 、葉子豪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4月9日凌晨0時30分許。
(二)地點:金門縣○○鎮○○○路○段○○○號之「金巴黎KTV
酒店」A9包廂內及金門縣○○鎮○○○路○段○○○號「10
1」飯店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2人在上址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葉子豪於警詢中之自白與供述。
(二)證人 黃清敬葉德財林念儒謝元利 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
互相鬥毆之行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周永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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